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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2    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31日

  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

  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组织。

  2.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金融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3.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省和同级财政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4.新引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指区域性总部银行)、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对上述机构按当年其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对在我市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以货币出资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同一管理公司或管理企业管理两只以上基金的,到位金额可以是其所管理基金的合计数)给于以下支持政策:

  (1)经营补贴。

  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5%。

  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由所属载体单位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5%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6%给予奖励。

  (2)办公用房补贴。由基金及管理机构所属载体单位对其新购建及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定补贴。

  (3)投资本地企业补贴。对在我市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50%的基金,按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1%予以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现代物流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物价局)〕

  6.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当年内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分档奖励:0.1亿元以上不满0.5亿元的,给予1%补助;0.5亿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给予2%补助;1亿元以上的,给予3%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7.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支持物流企业培育品牌。对新晋升国家3A、4A和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9.对获得国家物流示范园区、省物流示范园区的物流园区,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10.支持集装箱物流和港口发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文化旅游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文化委、市旅游局)

  11.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室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超过3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2.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13.对投资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2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4.新评定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1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100万元、评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50万元。

  15.在省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台或高铁冠名中进行“欢乐芜湖”品牌形象宣传营销的,分别给予广告宣传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上海、杭州、合肥等中心城市高铁站进行“欢乐芜湖”城市品牌宣传营销的,给予广告宣传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服务外包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商务局(粮食局)〕

  16.对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当年超过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补。

  17.对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达25万美元,在全市排名前3名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商务局(粮食局)〕

  18.招引知名电商企业落户。对新进入我市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成立法人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并运营满一年的,视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9.鼓励发展社区电商。支持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对从事社区O2O电子商务的初创企业,在其电子商务平台正式上线销售有实绩发生,且线下网点(社区直营便利店)达到10个并运营满一年,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0.鼓励发展农村电商。对国内知名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农村电子商务县级服务中心和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点达到20个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1.鼓励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的电子商务示范镇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的电子商务示范村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地方特色馆(或产业带)项目年网上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给予项目运营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发展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企业。对为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综合服务的跨境电商平台运营企业,当年在我市网上交易额达到0.5亿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

  23.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已建成的为我市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数据交换、信用认证等服务,实现对海关通关、检验检疫、物流仓储等环节信息化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软件、设备和购买服务实际投入总额的50%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4.鼓励建设跨境电商展示交易中心。对在我市开展进出口商品展示、直销业务的跨境电商交易中心,项目实际展示交易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存续期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项目运营企业100万元补贴。

  七、信息技术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25.鼓励本市软件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和3000万元的软件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6.支持产业各领域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对于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和1亿元的产业互联网等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奖补。

  八、健康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27.2017年对市重点扶持建设的以收养失能失智老人为主的医养融合养老护理院,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市财政在每年1000万元贷款额度内按实际贷款金额给予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贴息补助。

  28.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市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正常运营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建设(改造、租赁)补助:投资新建和购买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利用自有存量房屋改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元;通过租房(租期不少于5年)举办的,以新建为基数,按租赁面积给予30%一次性补助。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

  29.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正常运营一年后,按实际连续入住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非政府保障老人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20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

  九、会展经济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贸促会)

  30.凡展会承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在芜湖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或者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展会,规模达200个标准展位的,按5万元/次给予补助;达300个标准展位的,按10万元/次给予补助;达500个标准展位的,按20万元/次给予补助;超过500个标准展位的,每增加500个标准展位,再奖补10万元。

  十、附则

  31.本意见所称的“知名”,是指全国行业200强企业或省内行业排名前20强企业,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权威排序为准。

  32.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3.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34.除已明确由市、县(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本规定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区(含各开发区)分级承担,市与县(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两级按 2:8 比例、市与区(含各开发区)两级按 4:6 比例承担。

  35.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分别和各牵头部门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17年度起施行。

上一条: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商贸粮食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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