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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弋江区新增“四上”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6    来源: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各部、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弋江区新增“四上”企业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弋江区新增“四上”企业奖励暂行办法

  为推进“四上”企业培育申报工作,真实反映全区经济运行态势,促进区域经济调结构、转方式、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四上”企业进行奖励,新增“四上”企业即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

  二、奖励期限

  新增“四上”企业奖励期限为两年,即新增“四上”企业新增进入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并报送定期统计报表当年和之后的下一年。

  三、奖励条件

  奖励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弋江区登记注册,并在弋江区实际生产或经营;

  (二)按国家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三)支持、配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四)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

  四、奖励标准

  奖励每户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和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5万元,分两年奖励,第一年奖励3万、第二年奖励2万。

  五、申报程序

  (一)报送材料。每年3月上旬,新增“四上”企业向统计业务所属街道报送《弋江区新增“四上”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申报上一年度新增“四上”企业奖励资金。

  (二)审批材料。每年3月中旬,各街道对新增“四上”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区统计局。每年3月底前,区统计局对各街道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

  (三)拨付资金。根据区统计局审批意见,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区统计局;区统计局负责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新增“四上”企业。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提奖励政策不与其他的新增“四上”企业奖励政策文件等重复享受。

  (二)如适用本办法的新增“四上”企业同时符合我区其他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给相关企业。

  (三)本办法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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